吉林联发〔2015〕4号
各市(州)、县(市)林业(管)局、财政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林业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国开发〔2014〕9号)精神,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对扶持贫困林场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贫困林场扶持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2015年起,国有贫困林场扶贫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市(州)、县(市)。由市(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中央和省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用途,在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实施规划确定的贫困林场范围内自主确定扶持项目,并组织实施,各地要在收到资金指标文件1个月内将确定的扶持项目向省林业厅、财政厅备案(详见附件)。
二、国有林场扶贫实施规划由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编制,每五年为一个周期。
三、省财政厅提前下达各地下一年度资金的项目应在当年完成。各市(州)、县(市)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将本年度国有林场扶贫资金使用及项目进展情况总结并附表(具体格式要求见附件1)及下一年度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预算申请报送省林业厅和省财政厅。省厅将对各地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吉林省林业厅 吉林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