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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市林业局

  白山市林业局为白山市政府工作部门,依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白山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1号)设立。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省、市关于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地方性林业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组织开展全市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认真执行国家、省相关标准和规程,监督管理重点公益林培育、管护、建设工作;负责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的管理;组织全市森林资源调查、监测和统计;审核、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按规定审批伐区调查设计;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国家和省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湿地保护工作。执行国家湿地保护的标准和规定;组织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

  (五)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市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省级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初审工作。

  (六)负责全市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的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在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

  (七)承担全市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贯彻国家、省的相关政策,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并组织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八)组织、协调、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建设与发展。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林产业的法律法规、行业规章、技术标准和经济技术政策;研究制定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监督检查全市各产业对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配置政策;组织、指导林产业科学技术研究、产品开发、产品质量监督;监测分析产业经济运行态势、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咨询服务;指导山区林地经济综合开发。

  (九)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警白山市森林支队和专业、半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协调全市林业公、检、法工作;指导全市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认真执行国家、省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和生态补偿制度;编制市级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省、市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市级林业资金;管理市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全市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对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初审;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计划。

  (十一)承担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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