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87号
被处罚人姓名 田**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8年12月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吉林省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4日,以食用野生动物为目的,未经野生动物保护部门允许,擅自在八家子林业局安北林场67林班27小班内(禁猎区),放置金属猎失1个,非法猎捕非国家重应保护野生动物松鸦1只。经司法鉴定,松鸦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约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价值3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你本人陈述、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处2000元罚款(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银行( 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