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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省直有关单位: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规定,为切实解决财政资金投向固化、使用碎片化、分配行政化、资金使用效率低等问题,规范和加强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并着眼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强化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的精准性、有效性,我厅会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吉林省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建〔2014〕287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经省政府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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