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场﹝2020﹞337号
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森工集团、长白山森工集团,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42号)文件精神,鼓励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培育出更多更好的优良品种,满足社会需求,促使良种更快地转化为生产力。现就相关事项作如下要求:
一、定期宣传林木良种信息
省林草主管部门在官方网站及时发布年度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公告,包括树种、类型、生物生态学特性、栽培技术、适宜范围、申请单位及申请人等信息,同时转发国家林草主管部门年度主要林木品种审定、认定公告,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及种苗组织要收集林木良种信息,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良种,普及良种知识。
二、明确优惠政策条件
转让方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转让的良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并经所属单位同意转让;二是转让的良种通过国家或省级主要林木品种委员会审定。
受让方需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有生产培育林木良种的资格;二是近3年无生产责任事故和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简化推广应用程序
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或种苗协会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林木良种推广,成果转化的交易工作。转让方应提供林木良种证复印件、单位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受让方应提供营业执照、省林草主管部门发的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近3年无生产责任事故和无不良诚信记录的承诺。
承办的种苗管理机构或种苗协会组织双方进行实地考查,有必要可请有关专家参加考查活动。双方签署转让合同,明确各自的责、权、利。鼓励具备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双方直接签署合同,但转让方须以单位的名义签署合同,不能以个人名义私下交易。
四、切实加强监管
(一)种苗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吉林省林木种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监管。
(二)受让方在合同生效后需及时向种苗管理部门备案;转让方在完成推广应用后向种苗管理部门提供良种推广应用报告。
(三)转让方的完成人或团队凭《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4〕42号)文件、转让合同、银行入账通知单办理一次性奖励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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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