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 7 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 敦化市建工集团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 91222403339932309U
法定代表人 孙** 职务 董事长 单位地址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城西小区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3年10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敦化林业局二龙山林场1林班27小班国有林地内未批先占,铺设硬覆盖、水泥道路,改变林地用途。经资质部门鉴定,改变林地用途面积为1299平方米,权属为国有,林地分类为林业其它用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 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工程承揽合同、鉴定报告、证人证言 等证据为证据,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2.处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12990元(壹万贰仟玖佰玖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吉林省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 长春铁路运输法院 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