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28号
被处罚人姓名 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1977年12月
工作单位 现住址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2年9月初和2023年9月3日,北城子村村民安**为拉松塔利于四轮车通过,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驾四轮车和使用砍刀非法毁坏林木2株,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现场位于天桥岭林业局葡萄沟林场24林班8、9小班,林木权属为国有,活立木紫椴1株、黄菠萝1株,涉案立木蓄积为0.0226立方米,原木材积0.0105立方米。涉案林木价值15.75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和公安移送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4年5月15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即:6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
2.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78.75元(柒拾捌元柒角伍分)。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