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26号
被处罚人姓名 逄** 性别男 出生日期 1980年11月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3月12日,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以烧柴为目的,擅自携带油锯到白河林业局国有林区内盗伐国有林木。经资质部门鉴定,林地、林木均为国有,盗伐地点为白河林业局二道林场39林班11小班内,盗伐人工落叶松总计12株(均为风倒木),盗伐立木蓄积0.8841立方米,原木出材0.6669立方米,木材价值100.03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询问笔录、现场图及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4年5月30日前原地或异地补种树木15株;
2、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500.15元(伍佰元壹角伍分);对你本人处总额40%的罚款,即:200.06元(贰佰元零陆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