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235号
被处罚人姓名曲**,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2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05月30日,在榆树川经营所施业区内,因树木遮挡耕地,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用手锯砍伐紫椴树2株,对国有林木造成了破坏,已构成行政违法。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湾沟林业有限公司榆树川经营所28林班22小班,林地林木权属为国有,毁坏紫椴树2株。合立木蓄积0.0870立方米,合出材0.0577立方米,毁坏林木价值共计:60.09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04月15日前,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的树木,即:2株。
2.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即:60.09元(陆拾元零玖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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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