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249号
被处罚人姓名冯*,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202************,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吉林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11月中旬,在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下,擅自毁坏林地取料,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汪清林业局地阴沟林场28林班、16林班、1林班、44林班内,毁坏林地面积共计0.1222公顷,林地权属为国有。其中:乔木林面积0.0722公顷;灌木林面积0.0449公顷;其他无立木林地面积0.0051公顷。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照片、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冯*于2025年5月2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的一倍罚款,即27320.5元(贰万柒仟叁佰贰拾元伍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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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