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16号
被处罚人姓名林**,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6************,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4月,以种参为目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下,擅自开垦林地。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擅自开垦林地现场位于光明林场33林班26、27、31小班内,面积2810.79平方米,毁坏林木共13株,其中白桦7株,杨树2株,杂木3株,柳树1株,林木总蓄积0.757立方米,总材积0.4673立方米,林木、林地权属均为国有,地类为乔木林,起源为天然。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证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05月30日前将擅自开垦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责令你于2025年05月30日前异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一倍的树木,即13株;3、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42161.85元(肆万贰仟壹佰陆拾壹元捌角伍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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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