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法〔2020〕639号
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3号)、《关于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市监联字〔2020〕30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内部审查机制,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具体通知如下:
一、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一)总体要求。围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目标,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入实施,进一步完善审查规则、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保障,从源头上打破行政性垄断,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建设,为吉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审查范围和标准。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7〕3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关于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吉市监联字〔2020〕30号)审查标准进行审查。凡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有关市场主体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均要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
不需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情况包括:内部管理性文件,如涉及人事、机构、编制、财务、外事、保卫、保密、内部工作制度、程序性规则等;一般事务性文件,如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职责分工、会议通知、领导讲话、情况通报等;过程性文件,如不涉及出台具体政策措施的请示、征求意见函、回复意见函等。
(三)审查方式。按照“谁制定、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以省林草局名义和代省政府起草的政策措施时,各处室、单位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查,自查后提交局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再次审核,经公平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联合制定政策措施的,由牵头起草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局办公室对需要公平竞争审查文件进行印发把关,未经局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审核的文件不得核稿、印发。
(四)评估清理。各处室、单位要在按照省市场监管厅、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关于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吉市监联字〔2020〕3号)要求开展清理的基础上,对2019年12月31日前出台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评估,对认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要予以废止或修改。2020年1月1日以后出台的政策措施要进行定期清理,由局公平竞争审查机构每3年组织一次清理,或者在定期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时一并进行,及时发现和纠正实际运行中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问题。
二、调整公平竞争审查机构人员
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局公平竞争审查机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刘 明 副局长
副组长:齐立君 法规处处长
成 员:郑金广 办公室主任
刘国彪 生态修复处处长
姜维军 资源处处长
封亚全 草原处处长
刘 壮 湿地处处长
肖万军 动植物处处长
祁永辉 保护地处处长、二级巡视员
才国斌 林场种苗处处长
王德胜 天保局(执监局)局长、二级巡视员
孙平岩 发展规划处处长
李维国 财务处处长
谭国庆 科技产业处处长
王大勇 防火安全处处长
顾寒琳 信息中心主任
局公平竞争审查机构下设公平竞争审查办公室,负责处理公平竞争审查日常工作,组织相关处室、单位进行公平竞争事项审核,办公室主任由局法规处处长齐立君同志兼任。
三、公平竞争审查程序
凡是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都要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各处室、单位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对照审查标准自查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公平竞争审查表和书面审查结论由政策制定处室、单位存档。自查后出台前提交局公平竞争审查机构审核,审核程序依申请启动,审核意见不能代替自我审查结论,未经审查的不得出台。
四、加强社会监督
公平竞争审查要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拓展公众参与政策决策的渠道,加强对权利运行的社会监督和约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通过12315、12312,反映情况及违法线索。
我局监督电话:0431-88628625
0431-88626886(传真)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基本流程
2.公平竞争审查表
3.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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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