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4〕第245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陕西******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6106************,法人代表沈**,职务总经理,单位住址陕西省延安市。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9月,在敦化林业局建设林场36林班31、38小班,52林班6、8小班内,修建森林防火应急道路建设项目过程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超范围堆放施工弃土毁坏林地。经资质部门鉴定,毁坏林地6处,总面积为127平方米,林地权属为国有,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类为混交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5年5月20日前将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3175元(叁仟壹佰柒拾伍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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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